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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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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分类(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)
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.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,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,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,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.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,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,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.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《巴黎公约》,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.
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,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
国际商品分类(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)是在 1957年6月15日,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》确定的,于 1961年4月8日生效.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,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.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.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,称为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》.
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;
(1)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、主要用途分类,
(2)原料、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;
(3)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;
(4)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,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,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,
(5)用于盛放商品的盒、箱等容器,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.
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、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,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、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,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.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,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,避免过宽或过窄,例如,几个商品同属一类,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.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,不利于扩大使用,但申请范围过宽,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.
<中国企业申请出口商标注册范围过窄,而造成权利被侵犯的案例>
中国的A企业将"飞跃"牌商标注册于某国第34类("加工或未加工的烟草、烟具、火柴")的某些商品上,但该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只把其商标用于烟斗所用的烟草上.后来,某国B企业在香烟上开始使用与"飞跃"商标类似的"飞鱼"商标,并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,同时提出证明:在该国的大部分地区"飞鱼"牌商标现在已对他的商品而不是对A企业的商品具有显著性.经审查,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允许B企业注册其商标,并经B企业请求,禁止A企业在香烟上使用其"飞跃"牌商标.
在此案例中,如果A企业只把其商标注册在"烟斗所用的烟草"上.只要未发生假冒情况,A企业就不能阻止 B企业把一个相似的商标用在香烟上.如果A企业的注册把各种烟草制品都包括在内,他就有权从一开始就阻止B企业,在各种烟草制品上使用相似商标.因此,在出口商品商标的注册申请中,对商标注册的范围不能过于限制,以防止被人钻空子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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